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经济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经济学院的校友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弘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富强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会址设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校内,邮政编码:4302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网络,关心校友的发展并提供服务平台;
(二)拓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进一步提升母校教育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三)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和地方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地方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对地方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支持和帮助校友在尚未成立校友会的地区建立校友会组织;
(五)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曾在湖北经济学院及前身(原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原湖北省计划管理干部学院等院校和上述学校历史沿革中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工作过的人员;
(二)湖北经济学院及其前身所聘请的各类专家、学者等;
(三)目前在校的教职工。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湖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本会章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得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般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校友及社会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外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