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1: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未捐款时纳税:250万
捐款后纳税:237.5万
例2:某企业当年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通过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法定捐赠扣除款=1000×12%=120万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只能扣除120万元)
计算应纳税款=880×25%=220万元
当年税前未予扣除的30万元可结转下一年度扣除。
二、个人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王总年工资薪金收入为400,000元,扣除免税收入、三险一金及专项附加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