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校友会发布时间:2017-09-13浏览次数:812

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保障捐赠者的合法权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湖北经济学院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及湖北经济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职责包括: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组织会计核算和加强会计监督;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日常财务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遵循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暂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六条基金会财务机构应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基金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由实施单位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限定性捐赠项目立项表》,经基金会批准以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由申请人(单位)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申请书》,经基金会批准以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支出业务。

(三)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收支票据、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适用湖北经济学院财务单据。

(四)基金会差旅开支及补助标准参照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五)单笔3万元及以下支付由秘书长签批;3万以上支付,除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外,还需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单笔20万以上支付,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以上报党委常委会审定。稳健型理财产品直接由理事长签批后办理,到期后可以按银行规定自动续签。

第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基金会运行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等。基金会按照年度支出预算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具体项目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六条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资金运作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银行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基金会秘书处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学校招标选定的金融机构内安排中短期存款。

第二十条留本基金的资金运作活动,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915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